索引号 | 000014349/2024-405761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黔东南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4-03-15 |
文号 | 暂无 | 是否有效 | 是 |
信息名称 | 《贵州省省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近日,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贵州省慈善总会联合印发了《贵州省省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系对原《贵州省省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基金试行管理办法”)的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基金试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现就有关修订情况及内容予以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原基金试行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省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的管理使用运行进行了一定规范,发挥了制度机制的作用。但随着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工作的深入开展,具体执行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逐渐暴露出了原基金试行管理办法在援助关爱工作实践中出现:援助关爱范围未全覆盖、救急救难不够聚焦、基金申报审批程序不够规范、基金使用效能未充分释放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实际,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使用运行基金,聚焦援助关爱和慈善功能,发挥基金效能,对原基金试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办法》修订依据?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原基金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三、主要修订了哪些方面?
《办法》结合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工作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修订。一是对援助关爱对象进行了充分吸纳整合;二是充分结合原基金试行办法实施以来我省开展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褒扬激励的实际情况,调整资助褒扬的情形和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困难退役军人援助关爱的工作机制。
四、帮扶援助标准和情形主要有哪些调整?
一是对援助关爱对象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及受到其他严重伤害的,在享受政策性或其他形式医疗保障后,个人自付在5000元以上且无力承担的,按其个人持有正规医疗票据中个人应承担部分的金额可给予一定资金资助,原则上当年内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上调至不超过5万元;二是对不予资助的情形进行了微调,既坚持原则性,又兼顾灵活性。目的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应帮尽帮、能帮则帮。
五、援助关爱的对象范围有哪些变化?
援助关爱对象从原来的“困难退役军人军属”改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庭”,实现援助关爱对象全覆盖。
六、办理流程有哪些变化?
结合历年开展的专项行动实际操作情况,一是明确办理流程,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复核、省级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初核,省基金管委会审批的程序办理。二是明确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职责及各类援助关爱、褒扬激励申报的相关材料。三是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结合全省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工作有关情况,可直接提出拟帮扶援助、褒扬激励方案,按有关程序办理。
未尽事宜,详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