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3-2040572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黔东南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文日期 2023-07-04
文号 暂无 是否有效
信息名称 《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布时间: 2023-07-04 14:34

近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省军区保障局6部门联合修订印发《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原《办法》是2008年1月11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原省劳动保障厅、原省卫生厅联合印发,执行十余年来,较好保障了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形势任务变化,法律基础、行政主体、保障体系等方面均发生了变化,原《办法》相关条文滞后性日渐显现。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2022年以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政策陆续出台,为做好我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反复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更加完善、保障内容更加丰富、保障渠道更加顺畅、待遇享受更加便捷,能够更好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办法》适用对象有哪些?

《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户籍地在本省各市(州)行政区域内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如何保障?

《办法》按照“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以及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要求,健全完善了优抚对象“保险+救助+补助+优待”的医疗保障政策体系,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优惠和照顾。

四、优抚对象如何享受医疗保险?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残疾退役军人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由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无力参保单位的确认以相关部门对省属国有困难企业和各地困难企业认定结果为参考依据。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中安排资金给予补助。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中安排资金给予补助。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中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当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未就业的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五、哪些优抚对象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

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对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实行医疗补助,确保其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优抚对象,以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

六、优抚对象如何享受医疗补助?

优抚对象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市(州)、县(区)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对优抚对象较多的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其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确认,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后,有工作单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的按规定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优抚对象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给予适当补助。具体为: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七级至十级旧伤复发的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费补助标准为100%;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医疗费补助标准不低于80%;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医疗费补助标准不低于50%。

鼓励优抚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优抚对象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药品、服务项目等,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补助比例为30%。

除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七级至十级旧伤复发的残疾退役军人外的优抚对象,年医疗补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

七、哪些优抚对象不能享受医疗补助?

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医疗补助:
    (一)因违法犯罪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的;

(二)未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
    (三)因自杀、自伤、打架斗殴、吸毒、酗酒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等发生的医疗费;
    (四)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及其他应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

(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医疗补助的。

八、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医疗优待?

《办法》进一步拓展了优待内容,明确提出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服务。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残疾退役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优抚医院按相关优待政策优惠及减免有关医疗费用。鼓励和引导各级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输液费、检查费、手术费、床位费等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九、服务程序做了哪些优化?

《办法》明确提出各地应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垫付压力。相关部门和优抚对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尽可能减少结算环节,简化操作程序,为优抚对象提供服务保障。

原文:《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