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1-638386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黔东南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文日期 2020-06-10
文号 暂无 是否有效
信息名称 关于《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的说明

关于《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的说明

关于《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的说明

来源: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布时间: 2020-06-10 08:23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有力推动我省伤残抚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维护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和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残疾军人的关心和关爱。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民政部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3)15号),结合我省实际,参照部分兄弟省份做法,我们起草了《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基本背景和法律依据

2013年1月16日,国家民政部发布《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民发(2013)15号)并正式施行,《暂行办法》的服务对象为退出现役由民政部门负责抚恤的残疾军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相继组建成立后,这一工作领域的工作移转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但截至目前为止,退役军人事务部还未另行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经电话对接部拥军优抚司抚恤处,近期部里面未将此工作领域的立法列入议事日程,法律依据仍延用民政部2013年文件)。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省级民政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上述规定就明确了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的工作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资金渠道由省级层面解决,且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暂行办法》规定的框架下,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操作性更强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据我处了解,山东、北京、上海等部门省市相继制定了实施办法或者下发相关文件通知。

就我省而言,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备工作在资金渠道方面,省级财政预算为100万元(中央及下级财政无相关资金匹配);在政策设计方面,近年来均下发相关文件,不断规范和细化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备工作,其中2019年3月我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但从全省的工作情况来看,我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备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矛盾和问题,出现有的残疾军人提出解决陪护人员的费用、有的认为审批程序繁琐、有的要求自行外购康复辅助器具、有的申请增加发放相关辅具等情况,甚至还因此多次上访。这些矛盾和问题一方面因为资金有限,资金使用须精打细算;一方面也与政策制度设计有关,因2013年民政部下发的文件在条款设计方面比较原则,加之我省施行的文件为试行文件,此项工作一直处于探索和完善中。

参照外省做法,我们认为,在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领域,由于我省省情,在预算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在制度设计方面可进一步优化,对办理程序进行细化和明确,尽可能避免出现工作不规范、申请人不满意等情况,因此起草和出台我省操作性更强、程序更简化的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对于规范和加强我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3)1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起草情况

(一)《实施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细则》分为四章共23条,分别是:总则、配置程序、配置机构、附则等四个部分。《实施办法》相较《暂行办法》,在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相关程序设计上进行了优化,并对办理时限、具体责任、配置机构等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

(二)《实施办法》主要解决的几个问题。一是解决在政策层面更加完善的问题。民政部2013年下发的文件由于在条款规定方面比较原则,而目前我省施行的文件为试行文件,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由于缺乏比较细化和明确的具体规定,导致各种矛盾产生;二是进一步明确和优化了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的程序。《实施办法》出台施行后,可以改变以前残疾军人须经过三级退役军人部门进行审批,然后才能到配置机构进行配置的工作情况,今后申请人只需要到县级申请,经市级审批后,即可到配置机构进行配置,让残疾军人少跑腿而体现便民利民;同时通过对办理时限和相关责任的明确,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各司其职,行政效能进一步提升,尤其是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可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强对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而并非是把工作精力放在具体的审批事务(这一做法参考了全国绝大多数省份的做法);三是进一步明确了配置机构的责任。其中包括了如何确定配置机构、配置机构在具体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相关经费的结算方式等;四是以前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实际问题可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和更好的处理。例如第四章第十八条中,我们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残疾军人配置或者维修、更换康复辅助器具当天不能返回的,考虑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适当补助;另外针对我省冯某等部分伤残军人提出的陪护人员费用的问题,我们参照北京市的做法,结合工作实际和此类群体的特殊性,规定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考虑补助1名陪护人员的相关费用,同时为避免有人利用政策漏洞,经仔细考量,又对相关补助金额的标准进行了具体明确;第三章第十三条不仅规定了配置机构在配置过程中的审查责任,而且还对杨某等部分残疾军人提出的配置高规格产品、外购康复辅助产品等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进一步有效避免违规配置情况的发生,也有利于相关诉求的妥善处理。

此外,《实施办法》还专门对配置康复辅助器具作出最高限价的具体规定,最高限价的标准是以我省工伤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标准而做出的规定,避免工作中部分退役军人以自己为国家作出贡献而要求超规格配置或外购;同时为崇尚荣誉,体现对功臣的优待和厚爱,第四条第二款还对因战致残并荣立二等功以上需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残疾军人作出特别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配置规格。

(三)《实施办法》起草的相关情况。我处草拟《实施办法》过程中,通过采取召开处务会、电话征询残疾军人代表、联系兄弟省市相关部门、查阅以前相关文件资料、对接相关配置机构等方式,不断吸纳意见和建议,形成征求意见稿于3月19日发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厅机关各处室征求意见,各单位及各部门在3月26日前进行了反馈,共收到修改意见建议19条,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吸纳了合理部分13条,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四、下步工作打算

我处将提请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以厅文件印发至各地执行,并协调厅政策法规处按照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发的有关程序进行报备,同时报退役军人事务部。之后,将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一是及时联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配置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协议规定,并下发通知文件,全面恢复我省伤残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二是以适当方式组织开展全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业务培训,尤其是针对县、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事此项工作的具体人员进行培训,在程序操作和实体把握两方面尽可能提高工作质量,同时指导做好《实施办法》的宣传和解读;三是我处将进一步加强与省残联、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对接,力争将各部门对残疾军人的优惠优待政策进行有机整合,最大化的让我省残疾军人在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实惠,共同提高和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让他们充分感受党和国家的关心和厚爱。


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